关于印发《关于促进苏通科技产业园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》
江苏省政府先后下发了《关于促进苏通科技产业园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》(苏政办发[2009]120号)和《省政府关于促进沿海开发若干政策意见》(苏政发[2010]2号),从审批权限、税费政策等七个方面明确对园区的扶持政策。明确园区享有省辖市项目管理审批权限;对省辖市项目管理权限外的投资项目,园区可直接报省投资主管部门。园区新增增值税、所得税省、市留成部分补贴给园区用于开发建设;区内企业出口退税指标计划单列,优先办理退税;优先对重大项目给予点供土地指标。文件还明确了在金融扶持、高新技术项目、服务外包项目和人才培训扶持等方面的具体优惠政策。这样的优惠力度在江苏全省的开发园区中是绝无仅有的。
园区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支持空间比其它园区更大。立足园区的政策优势,我们制定了对落户园区的以下优惠政策:
1、入驻企业根据其投资规模、投资强度、技术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估,相应给予土地补贴,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奖励政策。
2、入驻企业高管和各类高级人才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,从园区财政留存部分给予全额或部分奖励。
3、在园区设立的地区总部、销售中心、物流中心,其实现的税收,地方留存部分,按40%—70%奖励。
4、在园区设立的省级以上科研机构、金融机构、投资机构,在园区购置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,园区给予一定的补贴。
5、通过创业资金支持、发明创新奖励、人才补助和生活保障等方式,提供全方位的人才激励政策。
对于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项目,我们确立政策的原则是:高准入条件和最优惠的政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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